(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丁银玲与谢贝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丁 某 与 被 告 谢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72号原告丁某,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谢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