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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丁银玲与谢贝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丁 某 与 被 告 谢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72号原告丁某,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谢某,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