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东园与赖海平、谢珍香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东园,赖海平,谢珍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陈东园,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李东成,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黎明,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赖海平,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申请人谢珍香(系被申请人赖海平之妻),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人主张,二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9日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届期,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能还款付息,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迹象。为此,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赖海平、谢珍香夫妻在武平县茶亭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养殖的生猪价值为23.6万元。同时,申请人已提供其位于武平县套房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赖海平、谢珍香夫妻在武平县茶亭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养殖的生猪价值为23.6万元。二、对申请人陈东园提供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武平县套房一套,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锡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卫华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