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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53-3号原告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南1公里东青路以西。法定代理人缪春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江苏省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御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帐户3200……1258中的存款610597.5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7月日起至2016年7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