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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少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行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少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行某某,女,33岁。委托代理人王锦汉,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36岁。原告行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锦汉、被告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5日婚生一女姜某。婚后被告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后被告经常赌博,并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赌债,经家人劝告仍不悔改。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没有感情交流,其工资从不给原告花,也不主动贴补家用。原告为照顾女儿放弃了工作,暂无经济收入,被告沉迷赌博后,非但不尽家庭义务,还因偿还赌债给家庭带来负担。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调解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⒈判决原被告离婚;⒉婚生女姜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⒋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2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女儿姜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在财产清单中所列财产项目及品牌不错,但对个别财产价格不认可,格力空调2000元、美的电磁炉300元、小鸭电饭煲200元,均认可;华生电热油汀价值应为200元,东菱电烤箱是积分兑换所得。不同意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20000元,女儿现已上幼儿园,原告可以去上班,不应要求经济帮助。根据原被告诉辩请求,经合议庭评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⒈原被告婚生女姜某由谁抚养为宜;⒉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20000元。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⒈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⒉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成立时间,婚生女的基本情况。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证据2均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5日婚生一女姜某,现已上幼儿园。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格力空调、华生电热油汀、东菱电烤箱、美的电磁炉、小鸭电饭煲各一台。另查明,原告现暂无工作,无住房;被告在焦作市奥斯卡假日酒店工作,月收入1500元左右。本院认为,原告行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尚年幼,因原告无经济收入,亦无住房,故女儿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分割;原被告婚生女现已上幼儿园,原告以照顾孩子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为由,要求被告提供经济帮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行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姜某由被告姜某某自行抚养;三、原告行某某享有对姜某的探视权,每周一次,每次12小时;四、原被告共同财产中华生电热油汀、东菱电烤箱、美的电磁炉、小鸭电饭煲归原告行某某所有,格力空调归被告姜某某所有;五、驳回原告行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行某某、被告姜某某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海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