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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某某甲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号申请人魏某某,男,回族,生于1969年3月1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某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莹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某某与被申请人甲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实被执行人某某甲公司全部资产已抵押给某某乙公司,现该抵押资产已进入拍卖程序且以资产评估价计算,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某某乙公司债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民劳人仲调(2014)5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