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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诉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西国、孙西道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西国,孙西道,汤井荣,孙西川,孙春光,张增强,仲从花,何贵梅,孙金平,张增林,许祥霞,徐翠花,胡兴明,许兴广,王永翠,孙海军,徐宜香,陈爱春,穆加花,徐志娥,刁忠祥,许根生,许兴要,张廷雨,许兴浩,许兴启,许兴泽,汤宜娟,许兴九,沙金珍,许正荣,许祥国,许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初字第0002号起诉人孙西国。起诉人孙西道。起诉人汤井荣。起诉人孙西川。起诉人孙春光。起诉人张增强。起诉人仲从花。起诉人何贵梅。起诉人孙金平。起诉人张增林。起诉人许祥霞。起诉人徐翠花。起诉人胡兴明。起诉人许兴广。起诉人王永翠。起诉人孙海军。起诉人徐宜香。起诉人陈爱春。起诉人穆加花。起诉人徐志娥。起诉人刁忠祥。起诉人许根生。起诉人许兴要。起诉人张廷雨。起诉人许兴浩。起诉人许兴启。起诉人许兴泽。起诉人汤宜娟。起诉人许兴九。起诉人沙金珍。起诉人许正荣。起诉人许祥国。起诉人许明方。诉讼代表人孙西川。诉讼代表人孙西道。诉讼代表人许兴要。委托代理人孙传龙、戚文学,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7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孙西国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告安峰山旅游公司通过安峰镇人民政府,租用了安峰镇山西村村民的土地,开办安峰山文化生态园,在该土地上建设楼房、庭院、庙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方位于安峰山西侧耕地90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告方。经审查,2007年10月16日安峰镇人民政府和安峰镇山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由安峰镇人民政府征用山西村委会第二、三村民组位于安峰山西侧的山地作为建设安峰山文化生态园用地。起诉人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土地现由连云港安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因此该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另查明,起诉人孙西国等人曾于2015年5月20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过,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后起诉人于6月1日自行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西国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立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玲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