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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裕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市裕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178356-5。法定代表人王建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光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裕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河中路商铺A幢15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6902-X。法定代表人林惠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裕鐽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建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