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47号罪犯陈平,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平在考核期内,罪犯陈平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2013年5月因在《心理健康报》刊稿奖1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