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游国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国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15号罪犯游国平,男,1976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监区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融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国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9日作出(2007)榕刑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22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国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国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2006年12月2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