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6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伟与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691-3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张大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太执字第0069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99账户上的存款1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99账户上的存款1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