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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6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伟与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691-3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张大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太执字第0069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99账户上的存款1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99账户上的存款1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