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树元、候广武、白树峰、董立军、董延安、赵小玉、隆化县兴盛五金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树元,候广武,白树峰,董立军,董延安,赵小玉,隆化县兴盛五金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申请人白树元,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候广武,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白树峰,住隆化县。被申请人董立军,住隆化县。被申请人董延安,住隆化县。被申请人赵小玉,住隆化县。被申请人隆化县兴盛五金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县社大楼一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志祥,经理。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树元、候广武、白树峰、董立军、董延安、赵小玉、隆化县兴盛五金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隆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137.12181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