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范玉泉妨害作证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大刑监字第2号原审被告人范玉泉妨害作证罪一案,本院作出(2005)大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玉泉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范玉泉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本院立案审查。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