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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于志阳与王国军、程国华、白海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阳,王国军,程国华,白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079-2号申请执行人于志阳,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王国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程国华,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白海波,男,汉族,职工,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于志阳与被执行人王国军、程国华、白海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海波家庭共同财产,在其妻子高冉名下在宁城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6229760051*****1690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国华在宁城农商银行哈河大街分理处账号6229760051*****885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