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吴某某,男,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封某某,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