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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吴某某,男,195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封某某,女,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