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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施玉琴与赵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玉琴,赵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施玉琴,女,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赵文胜,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玉琴诉被告赵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