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施玉琴与赵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玉琴,赵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施玉琴,女,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赵文胜,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玉琴诉被告赵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