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邱琼英与黄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琼英,黄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566-2号申请执行人邱琼英,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安县人,住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黄海泉,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邱琼英与黄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罗法民初字第99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1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的20000元和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的18000元(两期款项共计38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8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30元、本案执行费470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国土、房管、车管、金融等部门进行查询和派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船步信用社有308.52元存款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存款本院扣划到308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已扣划的308元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彭仕杰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