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标君与李宗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标君,李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316-4号申请人:李标君。被执行人:李宗标。申请人李标君与被执行人李宗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及存款,现已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履行完毕该判决书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年5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李宗标的银行账号及存款人民币35239元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韶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洁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