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莉诉被告杨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杨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刘莉,女,汉族。被告杨继东,男,汉族。原告刘莉诉被告杨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莉撤回对被告杨继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刘宝柱审判员  刘业旭审判员  李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