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异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洪勋与赵东、郑春景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郑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03395号案外人刘洪勋,男,1951年2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东,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春景,男,1958年4月2日出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崇民初字第98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赵东与郑春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刘洪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认为依据(2013)东民初字第5434号民事判决书,其系北京市××区××北里××号楼×门×××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中止执行上述房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异议人刘洪勋于2015年7月16日下午15点来院参加听证,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洪勋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案外人刘洪勋撤回异议请求处理。审 判 长 胡建光审 判 员 赵建华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