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某乙罚金一案移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东县人民法院,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克东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崔某乙,男。本院在执行克东县人民法院与崔某乙罚金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崔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某乙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博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