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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二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于宝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于宝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005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负责人李玉国,行长。被告于宝江,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于宝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淑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