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范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甘井镇。委托代理人胥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范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南市镇坡头村。申请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范某某驾驶的时风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某某驾驶现被永寿县交警队扣押于永兴修理厂院内的肇事车辆时风三轮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谢某某所有的6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范某某驾驶的时风三轮汽车一辆予以就地查封。二、对谢某某所有的在麟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丰信用社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