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要靖顺与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靖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要靖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高中文化,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任培,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永安,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工业园区宋璟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冀志峡。委托代理人赵希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利民,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要靖顺与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要靖顺与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