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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申请执行铁岭北方康醛集团榆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铁岭北方康醛集团榆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被执行人铁岭北方康醛集团榆树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正阳街道兴隆店村。法定代表人刘大谦。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申请执行铁岭北方康醛集团榆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省辽源市建筑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过程中,被执行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