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凉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时红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红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凉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时红。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1999年4月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2月1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抓获,同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辩护人左伟保,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时红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核实被告人李时红职务侵占的犯罪证据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叶文宝审判员 :闫会德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