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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新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元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元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杭州新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秋玉。委托代理人:郑胜、蔡慧娟,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元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元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