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调确字第1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240号申请人刘×1,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申请人高×,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1、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朱宗帅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刘×1、高×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1、申请人高×放弃继承刘×2所属昌平区小汤山镇×号房屋继承的权利。2、昌平区小汤山镇×号房屋一半产权由申请人刘×1继承。3、申请人高×所属昌平区小汤山镇×号房屋一半权属自愿赠与申请人刘×1。4、申请人刘×1承诺昌平区小汤山镇×号房屋北房东侧两间有被申请人高×永久使用权及居住权,如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尽赡养义务,或有遗弃、虐待等行为,被申请人赠与申请人房屋的行为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1、高×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编号2015第1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