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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秋枝与李华侨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人民陪审员  徐金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