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三斌与王文琦、陈遵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三斌,王文琦,陈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524号原告李三斌(LISANBIN),女,1976年2月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委托代理人沈良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琦,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遵华,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现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受理原告李三斌与被告王文琦、陈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三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文琦、陈遵华名下价值人民币119.5万元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倪有隆提供其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房产,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三斌申请对被告王文琦、陈遵华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文琦、陈遵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119.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倪有隆名下福清市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陈 雯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铃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