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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四终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四终字第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燕南钢材市场10号。法定代表人:李秀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荣国南大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海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瑞昌商贸有限公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一审法院计算的2011年12月7日起60日内上诉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向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瑞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金额3376747.38元、61日至2013年6月17日止钢材补差价款金额2555757.88元,共计欠款5932505.26元是否正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市南湖西北片震后危旧平房改造安置小区一期工程第H1-10#栋住宅是否已全部封顶或竣工,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瑞昌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瑞昌商贸有限公司钢材赊售合同》是否仍在履行期间,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对上述情况调查核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62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瑞昌商贸有限公司67281元,退还上诉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67281元。审 判 长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