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茶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阿娜迷太阳能热水器与被告湟源县日月藏族乡药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娜迷太阳能热水器,湟源县日月藏族乡药水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茶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阿娜迷太阳能热水器。负责人王国庆,销售经理。被告湟源县日月藏族乡药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永仓,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娜迷太阳能热水器与被告湟源县日月藏族乡药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娜迷太阳能热水器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娜迷太阳能热水器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娜迷太阳能热水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阿娜迷太阳能热水器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斌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