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乐法、张嘉年与被上诉人中铁大桥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乐法,张嘉年,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乐法,男,1929年9月10日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嘉年,男,1965年3月23日生。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金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四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迎江路40号。法定代表人袁先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建军,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95年10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乐法、张嘉年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大桥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