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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少杨与梁见有、黄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少杨。委托代理人:方翠,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见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良。上诉人郑少杨因与被上诉人梁见有、黄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郑少杨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少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郑少杨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少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郑少杨负担。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代理审判员  陈锦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