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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柴孝虎与徐怀松、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孝虎,徐怀松,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柴孝虎。被告徐怀松。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孝虎与被告徐怀松、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