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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直行车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949-2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夏冬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雷启霞,合天律师事物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崔永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6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