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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崔海龙与崔秀山、魏法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龙,崔秀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崔海龙,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生。被告崔秀山,男,汉族,1946年3月29日生。原告崔海龙与被告崔秀山、魏法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崔海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海龙承担。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