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崔海龙与崔秀山、魏法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龙,崔秀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崔海龙,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生。被告崔秀山,男,汉族,1946年3月29日生。原告崔海龙与被告崔秀山、魏法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崔海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海龙承担。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