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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殷子与周楚、任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子,周楚,任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808号原告殷子,居民。被告周楚,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焦,居民。原告殷子诉被告周楚、任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蒿士建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子和被告周楚委托代理人陈以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子诉称:经被告任焦担保,被告周楚于2015年3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2%。后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周楚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楚辩称:被告周楚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及该借款由被告任焦提供担保属实,同意归还该借款,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任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周楚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由被告任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周楚答辩、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周楚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被告任焦之间保证合同关系,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周楚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被告任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被告周楚陈述及其出具的借据和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楚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殷子借款200000元,被告任焦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周楚、任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