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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西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西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侯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车天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农民。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贠旭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2006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即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农历2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郑某甲。同居后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关系不好,2010年被告将原告殴打后离家出走至今。现起诉要求抚养女孩郑某甲,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郑某某辩称: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双方的关系一直较好,2010年8月,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打架后没过几天,原告给被告发了一条短信后扔下孩子离家出走,与被告再没有共同生活过。原告离家出走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现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一次性承担孩子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侯某某和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4日生一女孩,取名郑某甲。2010年8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打架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离家后,女孩郑某甲一直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婚生女孩郑某甲的抚养问题,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离家出走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故女孩郑某甲应由被告抚养为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女孩郑某甲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原告侯某某一次性负担孩子抚养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贠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