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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沈满春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满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73号罪犯沈满春,别名沈志华,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满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徐星星、李浩源撤回上诉。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满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7.6分。2015年4月21日缴纳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满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