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陆金宝与赵翠芳、赵琳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金宝,赵翠芳,赵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金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翠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琳。上诉人陆金宝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金宝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陆金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金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上诉人陆金宝负担,准予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