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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与王艳,王桉桦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二路环卫基地一号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廖吉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艳,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王桉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王桉桦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深福房租罚决(2014)1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作出深福房租罚决(2014)1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出租深圳市福田区葵花公寓A栋1922号房产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4040元(7800元/月×9个月×20%)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相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8日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相关罚款,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的深福房租罚决(2014)1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深福房租罚决(2014)1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