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侯春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侯春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57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人朱鹤新,行长。被执行人侯春盛,男,1972年1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侯春盛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78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侯春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侯春盛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侯春盛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侯春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据(2012)西民初字第17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7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