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薛有有、刘咏刚与薛埃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有有,刘咏刚,薛埃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446号原告薛有有,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刘咏刚,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被告薛埃虎,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薛有有、刘咏刚诉薛埃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有有、刘咏刚诉请“依法确认被告在神木县西沟鑫轮矿业有限公司煤矿的股份中含有原告400万元股份”,该请求涉及到“神木县西沟鑫轮矿业有限公司”,原告诉讼主体不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有有、刘咏刚的起诉。诉讼费194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保利审 判 员 麻建栋代理审判员 项晓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