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胡恩林、胡恩锁等与吴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恩林,胡恩锁,胡恩武,吴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胡恩林,男,1970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胡恩锁,男,1974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胡恩武,男,1978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吴纯东,男,1980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胡恩林、胡恩锁、胡恩武申请执行吴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132835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执字第00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