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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蒙婷与刘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蒙婷,刘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蒙婷,女,汉族,无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吕燕红,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安蒙婷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平(身份证为刘建平),男,汉族,无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郭巧荣,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刘平的妻子。上诉人安蒙婷为与被上诉人孙根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蒙婷���委托代理人吕燕红,被上诉人刘平的委托代理人郭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安蒙婷。审 判 长  毛爱萍审 判 员  李元军代理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