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贤东与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东,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周贤东。被执行人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76号。法定代表人谭衷寒。申请执行人周贤东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贤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48,793元,执行费632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京汉安防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42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