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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炳俊与刘炳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俊,刘炳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刘炳俊,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被告刘炳旺,男,45岁,汉族,农民,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俊诉被告刘炳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