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朱某。被告:许某。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俏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