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330号原告:瓦房店市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章。委托代理人:张情茂,男。被告:李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岳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瓦房店市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玉升���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