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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行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阴金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金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初字第0033号原告江阴金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澄路1027号。法定代表人葛为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爱民,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玉华,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燕,该局医疗保险科副科长。第三人许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金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许小光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金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荣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